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陈某宇,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约*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房),2020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燕,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里**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宇、徐某燕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宇与被告人徐某燕通过微联系,由被告人陈某宇以人民币1825元出售彩虹吸蜜鹦鹉1只给被告人徐某燕,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宇再次以人民币14500元,出售白凤头鹦鹉1只给被告人徐某燕。被告人徐某燕在收购了上述2只鹦鹉后,放在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路********购物中心其经营的**农场饭店内饲养。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宇通过百度贴吧及微信,与证人刘某生联系好,由被告人陈某宇以人民币14000元出售白凤头鹦鹉1只给证人刘某生,并提供2只任由证人刘某生选。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宇带着2只白凤头鹦鹉在广州市荔湾区**村**经济合作社停车场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白凤头鹦鹉2只。随后,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约*街**号***房被告人陈某宇的住处共查获鹦鹉10只。其中,非洲灰鹦鹉活体2只;亚马逊鹦鹉活体2只、金头凯克鹦鹉活体3只、太阳锥鹦鹉活体2只和红肩金刚鹦鹉活体1只。
2020年4月13日,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路********购物中心被告人徐某燕经营**农场饭店,查获被告人陈某宇向被告人徐某燕出售的2只鹦鹉。被告人徐某燕接到通知后,自行投案。
经鉴定,上述被告人陈某宇出售给被告人徐某燕的2只鹦鹉、被告人陈某宇被现场查获的2只鹦鹉,以及在被告人陈某宇住处查获的10只鹦鹉,共14只鹦鹉,都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查获的鹦鹉用于交易的手机等物证;
2.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聊天帐号、支付记录等书证;
3. 证人陈某金、陈某周、汤某平、黄某玲、刘某生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宇、徐某燕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 手机电子勘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宇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被告人徐某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燕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少中
检察官助理:许馨丹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宇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燕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联系电话1801531****,1866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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