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6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6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彭某甲、向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经过村书记的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向某某、彭某甲在兴山县**镇**村**组**包、**坡(均为小地名)山林擅自采伐他人林木。向某某、彭某甲在明知采伐的山林属于他人情况下,仍在**包山林由向某某砍树、彭某甲帮助刮皮,为陈某某采伐杉树27株,蓄积3.8072立方米;在**坡山林由向某某砍树、彭某甲帮助清理杂树,为陈某某采伐松树26株,蓄积5.392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9.1992立方米。
另查明,在**山林采伐期间,彭某甲请向某某帮忙采伐杂树2株自用,林木蓄积0.7424立方米。彭某甲、向某某采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9.94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照片等物证照片;2.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等人的证言;4.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彭某甲、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彭某甲、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甲、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彭某甲、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燕妮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176****;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9****;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3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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