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四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于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海关缉私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与彭某某合谋通过邮寄方式从加拿大走私大麻入境,二人伪造长春及成都虚假收货地址,由陈某某联系加拿大卖家购买大麻,从境外将毒品邮寄至长春,尔后采用网络雇佣“跑腿”、代为收货的方式,将包裹转运至成都。其中,陈某某负责出资购买毒品,彭某某负责与“跑腿”联络并收取包裹。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340号“凤翔云庭”5栋菜鸟驿站收取包裹(EE1947046****,国内快递号申通77600194035****)时被现场挡获。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挡获的邮包内含大麻457.4克,且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国际包裹详情单等书证;3.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合谋虚构收货信息,从加拿大走私大麻457.4克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睿
检察官助理 杨 洋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为1870816****。
1卷宗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张,光盘共拾壹张。
3.涉案的大麻、手机等物均扣押在案,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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