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979号
1.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1********,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5********,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8********,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8********,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2010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4********,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大兴镇漕冲村孙冲村民组25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62********,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64********,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室。2009年3月2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安徽省肥西县法院判管制1年;2016年9月20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3********,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坊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1.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5********,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肥西县**乡**村庙**组。2009年3月2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年8月15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2.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21963********,汉族,安徽繁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室。2017年4月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4日并处罚款1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3.被告人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4.被告人陈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1********,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街组**号。2015年12月1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5.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三里组。2011年11月29日因为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2年5月8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6.被告人陈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7.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坊**乡**村**组。2012年2月12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8.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73********,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19.被告人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70********,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纬二路88号包河花园A区8幢308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0.被告人王某丙,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1.被告人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9年3月11日因为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2.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63********,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村**幢**室。2017年9月19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3.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75********,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花园**幢**室。2004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1年6月22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4.被告人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6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岗集社居委街西组79号。2012年1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5.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66********,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房**号。2017年9月19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6.被告人钱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03221981********,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27.被告人熊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8.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8********,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镇**村**组**号。2010年3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9.被告人陈某戊,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8********,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0.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安徽省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1.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5********,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2.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8********,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宿舍**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3.被告人许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坊**乡**村**庄组。2010年因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3日因赌博被肥东县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13天。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4.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5.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0年11月12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1年4月19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行政拘留2日;2012年2月8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2012年9月1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1月15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7月5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6.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5********,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7.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号-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8.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39.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4********,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街**组00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0.被告人朱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1********,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刘桥村朱楼孜126号。2017年3月因开设赌场罪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1.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5********,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庙**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2.被告人叶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庙**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3.被告人王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1********,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五里**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4.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67********,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村**号。2009年3月2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5.被告人陈某己,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6.被告人陈某庚,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3********,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7.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9********,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双桥路1号汇金观邸1栋3单元309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8.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79********,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49.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0********,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大厦**幢**室。2015年12月3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11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0.被告人周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村段**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1.被告人王某戊,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2.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65********,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栋**室。199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3.被告人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宿舍**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4.被告人王某己,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坊**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5.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刘集镇王李村肖庄组24号-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6.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68********,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葛大路同和民康丹桂园9幢302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7.被告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坊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8.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59.被告人徐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3********,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庄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60.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6********,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漕冲村元岗村民组14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61.被告人许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92********,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本科文化程度,**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62.被告人王某庚,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87********,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10号电石1号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63.被告人王某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92********,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庙**路庙**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64.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90********,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程度,**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65.被告人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84********,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66.被告人杜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9********,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高中肄业,**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67.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92********,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甲、宇某某、周某乙、王某己、张某甲、肖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陈某甲、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陈某乙、卜某某、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张某某、王某甲、汪某某、殷某某、陈某丙、赵某某、陈某丁、王某乙、周某某、王某戊、孙某某、许某某、李某甲、夏某某、苏某某、李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邹某某、龚某某、叶某甲、徐某某、王某丁、徐某甲、徐某甲、吴某某、杜某某、孙某甲、浦某某、王某丙、袁某某、熊某某、许某甲、朱某甲、杨某甲、刘某某、王某辛、杜某甲、许某乙、王某庚、费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乙、徐某丙、郑某某、叶某某、朱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戊、龚某某、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伙同王某甲、王某辛、王某壬(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附近民房、广德路合肥第二人民医院附近开设牌九赌场。2016年3月至案发,王某甲、陈某乙、汪某某、殷某某、陈某丙、赵某某先后在陈某某的安排下,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新站区磨店乡、肥东县等多处拆迁空地临时搭建场地开设赌场,利用“牌九”为赌具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分内场、外场,内场由赌场负责人管理,下设股东和抽水人员等,由专人向赌客发放出场费,每个赌场有4个大股东,每个大股东下设4-6名小股东,大股东负责坐庄开赌、抽水人员负责抽水;外场分望风队、护场队、运输队,由望风队长统一管理。望风队负责赌场出入车辆人员把关和望风,护场队负责处理赌场纠纷、运输队负责运送赌客等工作。每个赌场开赌每天需缴纳500元至2100元不等的治安费给陈某某,且陈某某还收取每个赌场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风险金。期间,赌场出现纠纷,陈某某通知陈某甲、彭某某等人到场采取暴力手段处理,且陈某某纠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陈某甲、彭某某、陈某乙、卜某某、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开设赌场罪
1.2014年,王某甲入股王某辛赌场,2016年3月,陈某某指定王某甲担任王某辛赌场的负责人,先后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滨河路、二十埠河、长临路等空地临时搭建场地开设赌场,以合肥牌九或741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牟取非法利益,该赌场需向陈某某缴纳风险金20万元,每天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2100元。至案发,陈某丁、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周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宇某某、钱某某、朱某某先后入股赌场,周某甲、徐某乙、王某戊、周某乙、王某己、张某甲负责望风,胡某某、肖某某负责运输,其中孙某某负责赌场抽水,朱某甲、叶某某负责发放出场费,宇某某、卜某某负责护场,周某甲任望风队长、负责每天赌场的地点选择及搭建场地、望风人员工资的发放。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239万元,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176.4万元。
2.2015年,陈某乙入股王某壬赌场,2016年7月,陈某某指定陈某乙担任王某壬赌场的负责人,至2017年底,先后在合肥市瑶海区广德路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和平路与采石路交口附近、郎溪路与合裕路交口南侧等空地临时搭建场地开设赌场,2018年9月,陈某乙在陈某某安排下继续在合肥市瑶海区合肥钢铁厂附近开设赌场,以合肥牌九或741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牟取非法利益,该赌场需向陈某某缴纳风险金10万元,每天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500元。至案发,郑某某、熊某某、姚某某、陈某戊先后入股赌场,叶某甲负责发放出场费,程某某、徐某某、卜某某负责赌场望风,程某某、徐某某任望风队长、负责每天赌场的地点选择及搭建场地、外场人员工资的发放。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67.6万元,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24万元。
3.2017年3月,汪某某在陈某某的安排下在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搅拌站、大兴石子厂附近等空地临时搭建场地开设牌九赌场,至案发赌场约经营338天,每天按庄家赢钱的10%抽头渔利,该赌场需向陈某某缴纳风险金4万元,每天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500元。期间,李某某、许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郑某某先后入股赌场,彭某某负责发放出场费,王某某、苏某某负责抽水,夏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邹某某负责望风、夏某某任望风队长,龚某某、负责运输,徐某丙负责看堆。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796万元,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26万元。
4.2017年12月,殷某某在陈某某的安排下在合肥市大众路与包公大道附近、新安江路与龙岗路附近等空地开设牌九赌场,至案发,赌场约经营270天,每天按庄家赢钱的10%抽头渔利,该赌场需向陈某某缴纳风险金10万元,每天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治安费。期间,许某甲入股赌场,王某丁负责发放出场费,徐某甲负责望风。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75.5万元,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13.5万元。
5.2018年初,陈某丙在陈某某的安排下接替陈某乙继续在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肥东县方坝村等空地临时搭建场地开设牌九赌场,至案发赌场约经营180天,以合肥牌九或741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谋取非法利益,该赌场需向陈某某缴纳风险金10万元,每天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800元。期间,徐某甲、吴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任望风队长,卜某某负责抽水、护场。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50万元,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14.4万元。
6.2014年至2017年3月,赵某某分别在王某甲、汪某某、陈某乙赌场担任股东,2017年9月至11月、2018年3月至5月,赵某某伙同小松、小康(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和大众路附近、梅冲湖与新蚌埠路**附近空地临时搭建场地开设牌九赌场,该赌场需向陈某某缴纳风险金8万元,每天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1000元。2018年7月赵某某接替小康担任赌场一个月的负责人,至案发赌场约经营180天,以合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按庄家赢钱的10%或7%抽头渔利。期间,杜某某、孙某甲、陈某甲先后入股,同时陈某甲还在王某甲、赵某某赌场“放爪子”,为赌场提供资金,收取高额利息。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80万元,向陈某某缴纳治安费18万元。
至案发,上述6个赌场共累计抽头渔利2908.1万元,除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出场费、治安费、风险金等开销外,均被各赌场股东按比例分成,向陈某某共缴纳治安费272.3万元、风险金62万元。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代陈某某收取6个赌场定期缴纳的治安费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甲系**所辅警,2012年认识陈某某后,自2014年在陈某某赌场“放爪子”3万元,为赌场提供资金,按照1万元每天50元至100元收取高额利息,至案发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自2017年4月,杨某甲先后介绍同事辅警杜某甲、许某乙、王某庚、王某辛、刘某某、费某某、夏某某在陈某某赌场“放爪子”5000元至2万元不等,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自2017年6月,杨某甲每月分3次从张某某处收取利息,再分给其余七人。
二、寻衅滋事罪
1.2016年8月,陈某某将股东陈某丁赶出王某甲的赌场,9月8日下午,陈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陈某丁举报赌场,约其在合肥市瑶海区**路恒大城小区西门见面,同时陈某某以被人殴打为由通知陈某甲到现场。19时许,陈某某带多人与陈某丁见面,随后陈某甲开车带着彭某某、章某某、虞某某、汤某某等人也赶至恒大城小区西门,下车时从车上拿了棍棒。期间,陈某某与陈某丁发生争吵,陈某某一方一人持刀将陈某丁左肘部砍伤。后陈某丁的朋友陈三明接到陈某丁电话赶至现场,遭到陈某某一方殴打。经鉴定,陈某丁左肘部见一3.5cm条形皮肤瘢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6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彭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期**栋楼下,与被害人蒋某某、费某甲等人因停车发生争吵,撕扯中陈某某用拳头击打蒋某某,陈某甲、彭某某持刀恐吓被害人并对费某甲等人拳打脚踢,龙岗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费某甲、彭某某带至派出所,陈某某称自己被打,电话召集**人围堵恒大城小区西门,致小区门口道路交通拥堵。当晚费某甲的父亲费某乙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院区赔偿陈某某2000元后,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通知围堵恒大城小区的**人离开。
3.2017年11月6日晚,王某癸、宣某某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附近的陈某乙赌场赌博,因怀疑有人抽老千与赌场发生争执,次日王某癸举报该赌场被陈某某得知,后陈便安排陈某乙带望风队的程某某、郑某某及护场的卜某某等人去教训王、宣,并通知陈某甲、彭某某等人到场处理。陈某乙带程某某、郑某某、卜某某等人至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幸福村,找宣某某未果后,在返回途中发现王某癸,王某癸因害怕躲进路边的鑫艺源门业店内,陈某乙将王某某送来的木棍分发给程某某、郑某某等人,陈某乙、程某某、郑某某、卜某某等人持木棍及拐棍对王某癸实施殴打,并用绳子捆住王某癸将其强行带离,殴打过程中造成门窗店物品损坏。事后,陈某某用赌场风险金赔偿被害人王某癸2万元。
4.2018年10月11日15时许,赌博人员吴某乙在合肥市瑶海区**镇**附近的汪某某赌场,因索要出场费与赌场彭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举报该赌场被陈某某得知。18时许,苏某某、李某某到王某甲的赌场找到吴某乙,将其带至瑶海区龙岗路瑞杰饭店,在门口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击打吴某乙面部、将其带至二楼包厢,后李某某持砖头将吴某乙头部砸破。事后,双方达成调解,陈某某用赌场风险金赔偿被害人吴某乙5万元。经鉴定,吴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三、聚众斗殴罪
2017年12月27日下午,李某乙等人到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新十中对面的殷某某赌场闹事,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后通知陈某甲带人到赌场处理,陈某甲遂带彭某某、徐某丁等人赶至赌场时,对方已被赌场护场队的**人打跑。当晚,望风队员用对讲机通知赌场有四辆车开过来,陈某甲、彭某某走出赌场看到许某乙、李某乙带王某子、文某某等人持刀再次来到赌场,陈某甲、彭某某、刘某某等人使用搭建场地赌场的钢管与对方斗殴,斗殴中刘乐乐的头部受伤。
2018年11月28日,抓获被告人周某甲,11月29日抓获被告人王某己、周某乙、张某甲、宇某某、肖某某、胡某某、杨某某;12月24日,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汪某某、王某丁;12月31日抓获被告人徐某甲;2019年1月31日,抓获被告人孙某某、龚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徐某甲、殷某某、陈某乙;3月27日抓获被告人杨某甲,3月29日抓获被告人杜某甲、许某乙、王某庚、王某辛、刘某某、费某某;4月11日抓获周某某、王某丙、陈某己、叶某甲、徐某某;4月15日,抓获被告人王某戊、卜某某,4月16日抓获被告人许某甲,4月17日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彭某某、陈某庚,4月18日抓获被告人许某某,4月22日抓获被告人袁某某,4月23日抓获被告人陈某丁,4月24日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朱某甲,4月25日抓获被告人程某某,4月26日抓获被告人孙某甲、杜某某、王某某,4月27日抓获被告人陈某丙,4月29日抓获被告人熊某某,4月30日抓获被告人郑某某,5月6日抓获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5月8日抓获被告人夏某某,5月22日抓获被告人徐某乙,5月24日抓获被告人徐某丙,6月19日抓获被告人郑某某,6月23日抓获被告人叶某某,7月10日抓获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7月21日抓获被告人钱某某。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7月19日被告人陈某戊向公安机关投案,7月23日被告人龚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辅警工作证明等;2.证人陈某戊、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费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六十七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照片等;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彭某某、陈某乙、卜某某、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汪某某、殷某某、陈某丙、赵某某、朱某某、钱某某、陈某丁、王某乙、周某某、浦某某、王某丙、袁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宇某某、熊某某、姚某某、陈某戊、许某某、李某甲、郑某某、许某甲、杜某某、孙某甲、周某甲、徐某某、夏某某、徐某甲、朱某甲、叶某某、叶某甲、王某丁、苏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邹某某、徐某甲、吴某某、周某乙、王某己、张某甲、徐某乙、王某戊、肖某某、胡某某、龚某某、徐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王某辛、杜某甲、许某乙、王某庚、费某某、夏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社会秩序,纠集陈某甲、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期间陈某甲、彭某某持凶器恐吓被害人、纠集陈某乙、卜某某、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陈某某纠集陈某甲、彭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陈某乙、卜某某、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为集团参加者、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陈某某、陈某甲、彭某某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陈某乙、卜某某、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汪某某、殷某某、陈某丙、赵某某、朱某某、钱某某、陈某丁、王某乙、周某某、浦某某、王某丙、袁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宇某某、熊某某、姚某某、陈某戊、许某某、李某甲、郑某某、许某甲、杜某某、孙某甲、周某甲、徐某某、夏某某、徐某甲、朱某甲、叶某某、叶某甲、王某丁、苏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邹某某、徐某甲、吴某某、周某乙、王某己、张某甲、徐某乙、王某戊、肖某某、胡某某、龚某某、徐某丙、杨某甲、刘某某、王某辛、杜某甲、许某乙、王某庚、费某某、夏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雯
检察员 张玉洁
2019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彭某某、陈某乙、卜某某、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汪某某、殷某某、陈某丙、赵某某、朱某某、陈某丁、王某乙、周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宇某某、姚某某、陈某戊、许某某、李某甲、郑某某、杜某某、孙某甲、周某甲、徐某某、夏某某、徐某甲、叶某某、叶某甲、王某丁、苏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邹某某、徐某甲、吴某某、周某乙、王某己、张某甲、徐某乙、王某戊、肖某某、胡某某、龚某某、龚某某、徐某丙、杨某甲、刘某某、王某辛、杜某甲、许某乙、王某庚、费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浦某某、王某丙、袁某某、熊某某、许某甲、朱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钱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10965****);
2.案卷材料二十四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120张_;
3.犯罪金额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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