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韶关市**区**镇**大道北**号**新村*号楼*座**房,现住广东省南雄市**新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彭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南雄市主田镇窑合村委会的路边寻找废弃的电缆线,在附近路边电线杆上发现有断了的电缆线后,陈某某、彭某某两人使用伸缩梯、剪刀等工具,由陈某某负责用剪刀剪电缆,再由彭某某将电缆线搬至车上,后二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带到南雄市人民医院附近的一间废品收购站卖掉。经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000元人民币。
二、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彭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的江淮SUV轿车(车牌号粤FQ****)四处寻找废弃的电缆线。13时,二人来到老坪田镇的中国电信营业厅,发现二楼阳台广告牌处有一些断了的电缆线后,陈某某、彭某某两人使用伸缩梯、剪刀等工具,由陈某某爬至二楼剪断了五条电信公司的电缆,再由彭某某将电缆线搬至车上,后被一楼的被害人发现后,二人立马驾车逃跑,后二人将盗窃的 电缆线带到南雄市人民医院附近的一间废品收购站卖掉。经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80元人民币。
三、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彭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南雄市油山镇大塘村委会古城、油山镇政府旁老电信局楼上、油山镇坪田坳村委会老人活动中心旁等地寻找废弃的电缆线,在上述地址中发现有断了的电缆线后,陈某某、彭某某两人使用自带的伸缩梯、剪刀等工具,由陈某某负责用剪刀剪电缆,彭某某将剪断的电缆线搬至车上,后二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带到南雄市人民医院附近的一间废品收购站卖掉。经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57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良珍
检察官助理 吕蓉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新增笔录1份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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