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6月29日、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窜至长沙县**镇海吉星市场内窃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窜至长沙县**镇**市场**栋**号门面,将被害人成某某放置在门面的一袋大蒜(约50斤)盗走;
2、2019年6月29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窜至长沙县**镇**市场**栋**号门面,将被害人邓某某放置在门面的一袋大蒜(约40斤)盗走;
3、2019年7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窜至长沙县**镇**市场**栋**号门面,将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门面的一捆长豆角(约30斤)盗走,陈某某实施盗窃后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2019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成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分工负责,结伙作案,均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田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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