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花狗”,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6********,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农历约6月,被告人彭某甲、陈某甲带同村的杨某甲外出务工,三人在江苏省如皋市**镇陈某甲妹妹陈某乙家居住期间,经杨某甲同意和陈某乙丈夫赵井平介绍,杨某甲与如皋市江安镇联络新居村民黄某某结婚,黄某某父亲为此支付5000元,彭某甲、陈某甲夫妇得款2500元。
1999年农历腊月,陈某甲以带同村的彭某庚(又名彭琴,时年16周岁,因幼时患病致身体、智力发育迟滞)找妈妈为由,把彭某庚从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带到江苏省与彭某甲会合,将彭某庚以5000元价格拐卖给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浩堡村村民耿某甲,耿某甲安排其弟耿某丙与彭某庚结婚,现已生育两子一女。2019年下半年,通过寻亲网络志愿者和媒体帮助,彭某庚回到里耶镇梓木村老家与亲人相认。
2020年2月2日,彭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2月3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甲的第一代身份证原件;2.书证:值班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陈某乙、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杨某丙、彭某戊、耿某丁、彭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庚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7.辨认笔录:耿某甲、彭某庚、彭某甲、杨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彭某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福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湘西自治州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物证一份,光碟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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