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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甲等三人盗窃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案发前系选矿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顺,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案发前系挖掘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7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案发前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雇佣被告人侯某某等驾驶员,在位于本市雨山区向山镇**村的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矿业公司**排土场(以下简称高采排土场)内,采用夜间盗挖并装车销赃给轩某某获利的方式,在高采排土场盗窃废石共计475吨。经鉴定,该批废石价值人民币7125元。

2019年8月10日、11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甲等挖掘机、货车驾驶员,在高采排土场再次采用盗挖并装车销赃给姚某某获利的方式,在高采排土场盗窃废石共计688.23吨。经鉴定,该批废石价值人民币9635元。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侯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14日、2018年9月5日被传唤到案,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5日退还全部赃款,并由公安机关于同日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磅单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2.证人徐某甲、轩某某、丁某某、奚某某、王某甲、仲某某、乔某某、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魏某某、李某丙、姚某某、徐某乙、王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中陈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6760元,张某甲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635元,侯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125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侯某某、张某甲分别在第一、二起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建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均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晶晶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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