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家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家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6********,198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家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4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周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相互纠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由李某某组织卖淫人员来周某某自己经营位于株洲荷塘区嘉禧尊品酒店的润SPA卖淫,由李某某和其妻子颜某某(已起诉)负责组织、管理卖淫女和招嫖营销人员,并聘请张某乙(另处理)为卖淫场所收银员,并先后招聘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及邓某某、程某某、廖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均已起诉)等人作为润SPA营销人员负责利用微信招嫖,拉嫖客上门嫖娼,并于2019年3月聘请被告人刘某某协助管理卖淫女,并对卖淫女进行业务培训;2019年5月10日凌晨,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汤某某等5名卖淫女与4名嫖客正在进行性交易,并查获其他卖淫女20人。经查,从2018年11月至被查获,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嫖娼活动数千次,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其中有证据证实张某某在2019年4月及2019年5月拉嫖75次,陈某某在2019年4月及2019年5月拉嫖65次。张某甲、陈某某均非法获利20000余元,刘某某非法获利72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三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张某甲、陈某某均退回非法所得20000元,刘某某退回非法所得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在组织卖淫,而为他积极招募嫖娼人员,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在组织卖淫,而为他人管理及培训卖淫女,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开中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分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1333****、1987323****、156734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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