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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市******号,住安徽省广德市卢村乡**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市卢村乡**村**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郭某某,让郭某某在其处请符、“做法事”,骗取郭某某人民币3399元。

2.2019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千牛APP联系被害人韩某某,让韩某某在其处“做法事”、购买辟邪物品,骗取韩某某人民币3036元。

3.2019年1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经夏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徐某某,让徐某某在其处“做法事”、“做供奉”、求取辟邪物品等,骗取徐某某人民币7480元。而后因徐某某提出法事不灵,陈某某向徐某某退还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用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与被害人徐某某聊天并称以折寿的方式做法事,向徐某某骗取“法金”20000元,后张某某将此事告诉了陈某某,次日,陈某某将支付宝账号发给徐某某并收取该笔钱款人民币20000元。

4.2019年5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介绍给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以微信联系徐某某,以“做法事”、“做供奉”、请律师等理由,骗取徐某某共计人民币6443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8345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4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4.被害人徐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5.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陈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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