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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3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3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住**号楼**单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5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5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8日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6日重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年初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在平舆县城**村一出租屋内非法生产带有“四川**”标志的多种兽药。被告人马某某从郑州八堡兽药市场购买兽药原料,从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经营的广告公司购买带有“四川**”的标志的包装袋,马某某把兽药原料分装进包装袋,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通过QQ、微信、电话推销方式联系购买兽药的客户并将有关信息用微信告知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德邦物流和鸿泰物流将生产的兽药寄给客户,物流公司收到货款后转账到陈某某账号为:62108127500********和姓名马某某账号为:62170024300********的账户上,马某某持有上述银行卡并使用,闫某某销售马某某生产的带有“四川**”标志的假兽药金额为216384元;陈某某销售金额63688元。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在明知马某某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情况下,在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其提供带有“四川**”标志的包装袋,通过德邦物流和宇鑫物流发给马某某。经调取被告人朱某某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账单信息,被告人朱某某共计牟利456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五名被告人户籍证明、犯罪前科查询、所在村委出具无正式工作非中共党员证明、平公(治)刑罚决字[2019]10030号对马某某的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平舆县兽药饲料监察所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认定书、平舆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查询“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的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反馈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的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份、生产、销售现场照片19张、被告人张某某指认销售包装袋照片5张、被告人马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陈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河南鸿泰物流公司的证明、河南鸿泰物流公司提供的陈某某物流清单5份、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物流信息清单63份、河南兽药饲料监察所关于送检样品不予受理的说明、豫牧[2013]102号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明确办理畜牧违法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平舆县公安局协查函2份、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平舆县公安局查询农业部批准证书编号的回函、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平舆县公安局查询“牧源药业”商标是否注册的回函、德邦物流数据、被告人陈某某与客户聊天记录截图140张、被告人陈某某与闫某某聊天记录截图8张、平舆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提取的《印刷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平舆县公安局郭楼派出所出具陈某某不在家证明、中国移动通信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出具马某某手机号15093******和闫某某手机号18838******无法查询证明、平舆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浙川县司法局出具的张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嵩县司法局出具的朱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书;

2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罗某某、任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检品编号:Y2019ZJ0050)、(检品编号:Y2019ZJ0051)、(检品编号:Y2019ZJ0055)、(检品编号:Y2019ZJ0054)、(检品编号:Y2019ZJ0053)、(检品编号:Y2019ZJ0052); 

5.辨认笔录:张某某对朱某某的辨认;

6.讯问视频光盘5张,抓获视频光盘一张。扣押视频光盘1张、物流电子信息光盘1张。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闫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明知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坑害消费者,但被告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依然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判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建立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县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163******)现在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5837******)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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