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建议,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予以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单元**室(户籍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寨**巷**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建议,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予以释放。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建议,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予以释放。

被告人徒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庄**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建议,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予以释放。

被告人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建议,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予以释放。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徒某某、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徒某某、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史某某为向被害人韩某某索取催收未果的14000元债务,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徒某某、繆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韩某某带至本市碑林区振兴路柏森酒店327房间继续催收债务,期间徒某某等人用刀割被害人手臂,经司法鉴定:韩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史某某等人在离开酒店房间后继续控制被害人韩某某至次日20时许,被公安民警全部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短信聊天记录;

7.被告人户籍信息;

8.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徒某某、繆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五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徒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繆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徒某某、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伍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徒某某、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权利义务告知书》伍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