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兴化市**乡**庄**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乡**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花园**幢** 室。被告人倪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街道**镇** 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6********,汉族,高中文化,村建站办事员,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华庭**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赌博,于2018年4月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花园**幢**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倪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王某某、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25 日晚10 时许,在兴化市**街道**音乐烤吧,被告人陈某某一方与被告人刘某甲一方为切歌一事产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刘某甲、倪某甲、刘某乙、蔡某某、王某某、周某甲均参与打架,被告人陈某某一方致二人受伤,被告人刘某甲一方致三人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周某乙五人所受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倪某甲、刘某乙、蔡某某、王某某、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兴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刘某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倪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王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照片等。
7. 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倪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王某某、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倪某甲、刘某乙、蔡某某、王某某、周某甲、倪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倪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王某某、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捷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倪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王某某、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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