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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6********,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仁怀市********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2********,小学肄业,户籍地址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刁某某(又名刁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4********,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刁某某相互邀约后到达镇康县**镇,经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同年9月11日17时许,三被告人从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入境到中国**后,在“**水上乐园”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三人在接受盘查时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辨认、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刁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刁某某在接受盘查时及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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