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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犯窝藏罪于2011年8月8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十字居委会富海家私城门口处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等几个人将黄某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随后陈某某到陈某甲烧烤摊处拿一把剪刀捅伤黄某某的腹部,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手持一把菜刀欲砍黄某某并阻拦他人解救黄某某。经法医鉴定:黄某某腹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二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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