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荣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杨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租赁位于邛崃市**镇**街**号房屋开设茶铺子,并以开设茶铺子的名义在张某某位于崃市**镇**街**号的民宅内容留妇女卖淫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抽取10元的所谓房间费。
2019年5月28日,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违法人员赵某某与杨某某、潘某某与徐某某在崃市**镇**街**号张某某民宅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将容留卖淫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抓获。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相互伙同,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家候审(陈某某:1803075****;张某某1355011****);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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