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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城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城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019年6月2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去赤峰市元宝山区**城区**广场做操的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019530012********),在8时30分左右做完操后,被告人陈某某就把捡到银行卡的事告诉了妻子被告人张某某,二人商量到银行自动取款机看看卡上有没有钱,如果有就弄几个钱花,于是二人就到**小区东侧的赤峰市元宝山**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由被告人陈某某操作输入6个0密码进行测试,结果密码正确,被告人陈某某就分6次从银行卡中支取9100元,取完钱后,被告人陈某某就将卡和钱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发现银行卡上写着王某某的名字,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就想把钱和银行卡还给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上王某某后,二人于2019年6月26日到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投案自首,并把银行卡和钱退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二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赃款退赔的情节,建议判处二人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九祥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监控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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