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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44号 

      被告人张某甲升,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升、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升为获取非法收入,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黄某甲城(另案处理),由黄某甲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办了两份营业执照,并到银行开公某某及U盾,后张某甲升将营业执照、印章、公某某银行卡和U盾卖给黄某甲城,从中获利人民币4500元。

    2019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收入,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被告人张某甲升,后张某甲升将陈某甲的身份证交给黄某甲城,由黄某甲城到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被告人陈某甲为法人代表代办了四份营业执照。几天后,张某甲升带陈某甲及已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和印章等,到中国农业银行普宁流沙大道支行分别为普宁市大坝陈某甲手机店、普宁市大坝陈某乙手机店办理两个对公账户及u盾。后被告人陈某甲将营业执照、印章、公某某银行卡和u盾等按事先约好的价格交给张某甲升,由张某甲升出卖给黄某甲城,从中获利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申领营业执照及开设银行公某某的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张某甲升、陈某甲二人所开设公某某的银行流水等材料、户某某;2.被告人张某甲升、陈某甲及同案人的某某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升、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升、陈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升、陈某甲均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乙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二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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