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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廖某某非法狩猎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现住崇阳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12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现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修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该通告规定修水县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有效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2019年9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在修水县大椿乡大湖村大湖山上纵许陈某某自家的猎狗捕捉了一只疑似“猪獾”的兽类野生动物并将其装于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内。随后在返回住所途中,二人在山路旁的水池里又抓获了4只蛙类野生动物。当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捕获的野生动物为棘胸蛙4只和狗獾1只。以上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名录》。棘胸蛙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狗獾属江西省级非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虹宇

 检察官助理:高  英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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