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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街道******现住廉江市**街道**市场******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路**号,现住廉江市**楼**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名“追”的网友了解贩卖电话号码卡所获利润后,于是其本人先后通过自己身份证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开通多张电话号码及以人民币80元收购他人办理电话卡的方式,将自身开通及收购而来的电话卡以人民币150-200元贩卖给“阿泽”、“追”、“祝愿”等人。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雇佣被告人廖某某负责帮忙收卡和寄卡给“阿泽”、“追”、“祝愿”等三名上家。经公安民警核查,由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贩卖梁某某实名办理的1912484****的电话号码,以注销网贷帐户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班某某人民币21700元。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获利人民币约二万元,被告人廖某某获利约人民币二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某某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以从犯论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 方进贤

                              2020年12月28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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