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安岳县岳阳镇**村村民委员会文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7********,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安岳县岳阳镇**村村民委员会村副主任,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请被告人陈某某帮其制造一把改装射钉枪用于打鸟。陈某某遂在网上购买一把射钉器及配件后找到周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用周某某家的电焊机和切割机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后交给康某某。后康某某在使用该射钉枪时,造成射钉枪损坏。陈某某叫康某某在周某某处借来电焊机,并与康某某一起修复好该射钉枪。2020年8月24日,安岳县公安局配合陕西省公安机关查处一起涉枪案件时,发现陈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配件及射钉器等物品,同日民警在康某某家中将上述改装射钉枪查获并将陈某某、康某某抓获。经鉴定,上述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等笔录;6.枪弹痕迹鉴定书;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席 帅
检察官助理 :印小霞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76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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