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路**号,案发前住沂南县智圣庄园B-7号别墅,山东**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1********,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案发前住临沂市兰山区开元商城小区6号楼1单元604室。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东**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为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陈某某向沂南县申请“沂和园”开发项目,并在沂南县**镇**道**村以北从农民手中流转土地。在相关手续未获申批的情况下,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结伙在“沂和园”园区及周边非法开采建筑用沙并出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查,其非法开采总量为63.908074万立方米,涉案价值51635723.7元。其中含2018年9月4日陈某某向沂南县国有资产办公室交款1439696元,通过拍卖买得的2.5万立方米河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而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核查报告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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