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2019年7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7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8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8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8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 康某丙、康某乙、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通过微信联系,以能够代被害人石某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甲8笔钱款共计人民币23800元。
2、被告人康某丙、康某乙,于2019年6月,在网上发布能帮人提高贷款额度的虚假广告。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康某丙要求提高贷款额度,后被告人康某丙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制作虚假图片,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笔钱款共计人民币1102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村**公寓**号房内用微信添加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继续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某提高贷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
3、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于2019年7月下旬,通过微信联系,以能够代被害人梁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4笔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
4、被告人康某丙、康某乙、康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于2019年8月20日,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石某乙提高贷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乙3笔钱款共计人民币446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分别实施诈骗作案三宗,诈骗数额均为人民币44820元;被告人康某丙、康某乙分别实施诈骗作案二宗,诈骗数额均为人民币21480元;被告人康某甲实施诈骗作案一宗,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46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丙、康某乙、康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康某乙、康某丙、康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2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 康某丙、康某乙、康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七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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