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连江县凤城镇百凤北路5号门口路段,被被害人邱某某饲养的狗咬伤,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被告人庄某某获悉后,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殴打邱某某腹部等身体部位。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3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人员笔录;
6.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因琐事纠纷,结伙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均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东斌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