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顾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邳州市**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镇**村**组**号。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9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上述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在邳州市**镇**路**网吧附近,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等人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致杨某某、王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王某某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同年8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被抓获到案,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邳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等人无事生非、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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