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1021974********,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城关区**路**号**室。2013年5月30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彭家坪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9日因吸毒被榆中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29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20年4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镇**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8月24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东岗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18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雁滩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29日因吸毒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坪**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村**号。2012年3月20日因吸毒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新华路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5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13日因吸毒被榆中县公安局三角城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4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6月20日因靖远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7月14日因违法监视居住规定,被白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号**室。2014年1月1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草场街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榆中县公安局三角城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4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6月20日因靖远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7月14日因违法监视居住规定,被白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孙某某、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17时许,吸毒人员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200元毒品,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左某某,并通过微信向左某某支付190元,左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支付200元,孙某某联系被告人陶某某,通过微信向陶某某支付210元。陶某某在**路**超市门口将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烟盒锡纸包裹的白色粉块状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将该包毒品拿到兰州**市场附近的“**货运部”,与陈某某、左某某三人吸食一小部分后,陈某某将剩余部分在兰州市城关区**路东侧建行门口贩卖给阎某某,后该包毒品被侦查人员扣押,净重0.04克。
2.2020年4月28日16时许,吸毒人员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880元毒品,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支付850元,孙某某联系被告人陶某某,通过微信向陶某某支付800元,陶某某在**路**牛肉面馆附近将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在城关区**村**号家门口与陈某某吸食一小部分后,陈某某将剩余部分在兰州市城关区**路**饭店马路边贩卖给阎某某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净重0.18克。后陈某某配合侦查人员抓获孙某某,孙某某配合侦查人员抓获左某某和陶某某。2020年5月10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两份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侦查说明等书证;2、证人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孙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称量、提取、扣押、辨认笔录;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孙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陈某某、左某某、孙某某、陶某某无视国法,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人陈某某、左某某、孙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