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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岳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号,务农。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务农。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铜冶派出所民警孟某某、张某某带领辅警赵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元某某**乡**村执行抓捕任务时,在民警亮明身份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为阻挠抓捕行动,用水泥砖将抓捕车辆外表划伤,并将水泥砖砸向车内,致使车内饰损坏。被告人岳某某为阻挠抓捕行为,多次爬在民警驾驶的白色轿车前机盖阻拦民警离开,后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推搡、抓扯,将辅警赵某某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及前科证明,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赵某某伤情诊断证明书及照片、车辆受损照片;

2.证人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家庄市鹿泉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岳某某二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力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岳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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