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4时许,在泗县**乡**村村民张某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因挪车事由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厮打,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将丁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江苏省南京铁路公安处常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尹某甲被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昌硕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尹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泗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尹某甲现取保候审,陈某某现居住在泗县**乡**村**组**号,尹某甲现居住在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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