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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尚某某、龙某盗窃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21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龙某在织金县城区范围内采用砸坏被害人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物品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其中,陈某某与尚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3次、陈某某与龙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1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龙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织金县城关镇万都时代广场的贵FC****路虎越野车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的四瓶飞天茅台酒盗走,同日凌晨,陈某某、龙某在黔东浴海被织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织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四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8800元;案发后,被盗茅台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织金县城关镇安居二街锦绣黔城楼下的贵F5****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后车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的烟酒等物品盗走。

3.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织金县城关镇安居二街锦绣黔城停车场内的贵AC****的黑色奔驰GS400越野车后车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的烟酒等物品盗走。

4.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金北路“七天连锁酒店”的停车场的浙C4****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后车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的烟酒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织金县公安局受案、立案文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龙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织认证[202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身份核实材料、人身安全检查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结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晴

                                               检察官助理 张静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龙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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