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2********,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园**幢**室。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微信好友等方式收集他人苹果手机串号及电话号码后,委托他人及被告人宋某某对上述手机非法解锁以实现非法控制该手机,合计非法控制苹果手机591部,违法所得82940元。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接受委托后,通过钓鱼网站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相应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进而登录苹果手机icloud网站解除手机设备与其ID账号的绑定关系的方式,非法控制他人苹果手机576部,违法所得576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记录;5.手机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陈某某1728078****、宋某某1306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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