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4********,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花园**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9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英,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3********,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花园**栋**单元**楼**号。2014年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莉,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号。2010年3月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9日因贩卖毒品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甲、王英、钟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23日8时许,报案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价值二百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二百元人民币毒资转给了陈某某。后陈某某将二百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宋某甲手机上,并让其联系被告人钟莉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宋某甲在明知陈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联系钟莉帮其购买毒品。因钟莉不在家,宋某甲直接来到自贡市大安区**花园**栋**单元**楼**号寻找被告人王英,通过微信转账二百元人民币给王英购买了毒品冰毒及麻古,王英当即给了一小袋冰毒,随后宋某甲在该房屋内等到钟莉回来后,钟莉补给一小袋麻古;同时宋某甲向钟莉以赊账的方式购买了八百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宋某甲将从王英和钟莉处购买的价值二百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带回交予陈某某,陈某某将毒品分为大小两包,大包的以二百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小包的毒品以一百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宋某乙,交易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张某某购买的疑似毒品麻古(经称量重0.07克)和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重0.18克),宋某甲购买的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重0.17克);从陈某某房屋电脑键盘桌下搜查出的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重0.14克)、疑似毒品麻古(经称量重0.04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7月25日下午钟莉、王英被民警抓获,并从钟莉人身及其随身物品中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重1.57克)和疑似毒品麻古(经称量重0.46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甲窜至自贡市大安区自贡市二医院急诊科门口,将其从钟莉处购买的毒品冰毒拿出一小部分以三百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当日晚上,民警在自贡市大安区**花园**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宋某甲抓获归案。
以上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④搜查证、搜查笔录⑤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⑥通话、转账记录⑦归案说明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二、证人张某某、宋某乙的陈述;
三、被告人陈某某、宋某甲、王英、钟莉的供述和辩解;
四、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六、陈某某、宋某甲手机电子数据、举报、联系交易、抓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宋某甲、王英、钟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陈某某、宋某甲、钟莉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甲、王英、钟莉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英、钟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英、钟莉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宋某甲、钟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钟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宋某甲、王英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钟莉现被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证人名单1份。
3.有关涉案款物处置意见1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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