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镇**村。2006年12月31日因抢劫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镇**村**庄,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在柘城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生产工具、生产原料在竹柳育苗基地院内非法生产敌草快、敌敌畏、地酸草甘磷、二甲草甘磷等农药,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生产、销售假农药的情况下,帮助陈某某接收生产假农药的原材料以及记录生产销售情况。2020年4月6日,柘城县公安局联合柘城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某的生产窝点进行查扣,后经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某生产的农药均系伪劣产品,案值达到1744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史某某、陈某甲、裴某某、赵某某、宋某甲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宋某某投案自首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常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现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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