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大井镇**村**号之*。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77********0,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是第678954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商品有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等物品,注册人是LRC制品有限公司,有效期从201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系位于本市常平镇漱新村荣华街38号之一的东莞市观海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9年5月,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接受吴某某的委托生产一批带 注册商标的避孕套,约200000盒,单价1.07元/盒,并于同年5月23日接受吴某某30000元的生产订金。陈某某接单后,将避孕套交给被告人宋某某位于本市平镇司马州寮新街47号的加工厂加工包装。后宋某某将加工包装好的约150000盒带 注册商标避孕套交货给陈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8月将其中的约120000盒避孕套交货给吴某某,吴某某于同年8月21日、22日共将100000元货款转账给陈某某。2019年8月28日,民警在本市常平镇漱新村荣华街38号之一将陈某某抓获,当场缴获36箱共31104盒(价值约33281.28元)带 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在本市常平镇司马州寮新街47号将宋某某抓获,当场缴获45800盒(价值约49006元)及20000个(价值约7133元)带 注册商标的避孕套。经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上述缴获的避孕套均系假冒杜蕾斯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杨太保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缴获避孕套等物证,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假冒注册商标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在假冒注册商标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