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061989********,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别名**),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061992********,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别名**),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061989********,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061991********,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1日22时许,孙某丙(已判刑)在枣庄市山亭区**镇驻地**饭店酒后滋事,辱骂并殴打在饭店吃饭的赵某甲、赵某乙,持菜刀将赵某乙脖子砍伤。而后,孙某丙为泄愤又电话召集孙某丁(已判刑)带人前来帮忙。孙某丁随后电话约被告人陈某某前往现场。陈某某在赴现场途中路遇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顾某某,四人相约一起到达现场后,与孙某丙、孙某丁等一起对赵某甲、赵某乙实施殴打,致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甲、赵某乙的伤情构成人体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于2017年1月10日主动投案并被行政拘留;被告人顾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主动投案并被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顾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陈述,证人孙某丙、孙某丁等证言,人体损伤程度检验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打架使用的马扎、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杰
孙淑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家中,电话1386329****;
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滕州市**园**号楼**单元**室家中,电话1786320****;
被告人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家中,电话1329637****;
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家中,电话1826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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