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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孙某某等3人盗窃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韩城市**镇**村*组,村民。2015年5月6日因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韩城市***镇***村**组**号,村民。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韩城市**镇**村*组,村民。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贾某某负责驾驶其牌照为陕A2S39P白色帝豪轿车接送陈某某、孙某某到现场,并在附近望风,陈某某、孙某某进入韩城市新城区盘乐村一巷内,盗走赵某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鉴定价值1000元),后将所盗摩托车存放于贾某某家中(案发后已追退)。

2、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贾某某负责驾驶其牌照为陕A2S39P白色帝豪轿车接送陈某某、孙某某到现场,并在附近望风,陈某某、孙某某翻墙进入韩城市西庄镇南强村二组陈某某家中,盗走一台电视机(鉴定价值150元),后将所盗电视机存放于贾某某的租住房内(案发后已追退)。

3、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贾某某负责驾驶其牌照为陕A2S39P白色帝豪轿车接送陈某某、孙某某到现场,并在附近望风,陈某某、孙某某进入韩城市龙门镇友发钢管厂停车场,用瓦刀(已丢弃)砸碎被害人王某白色斯柯达晶锐轿车左前门玻璃(鉴定损失180元),未盗得财物,砸碎被害人王某白色别克英朗轿车左前门玻璃(鉴定损失210元),盗得人民币17元,陈某某分得7元,孙某某分得10元。

4、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贾某某负责驾驶其牌照为陕A2S39P白色帝豪轿车接送陈某某、孙某某到现场,并在附近望风,陈某某、孙某某翻墙进入韩城市西庄镇南赵村赵某某家中,盗走一瓶白酒(价格价值60元),将白酒出卖后获利100元,三人共同生活消费。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被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结伙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直接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贾某某积极参与犯罪预谋,合伙组织实施盗窃行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没有明显主从之分,均为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如实供述,属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属坦白,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孙某某、贾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陈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建辉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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