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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镇**村**号,住天津东某某**街**村**号。2017年11月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6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来到天津市东某某新立街长盛路原天津连海皮革制品厂内,二人将属于小东庄村已停用的变压器拆卸后盗走变卖,并将3000元赃款俵分。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576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退赔赃款,并得到被害人小东庄村委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震洲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现分别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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