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所**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伙同王某某未到案)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出资租下台江区**港**座**单元并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由王某某、陈某某等人构建网络赌博收款支付系统,并招收员工、寻找网络赌博盘口(赌博网站)进行对接,被告人孔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决)作为团伙中的客服人员,协助王某某等人从事给赌博网站收款的工作,负责通过QQ群,将赌博盘口方的赌资进出账要求及赌资流向传达给黄某某(已判决)等“码商”(支付宝账户提供方),由“码商”对收到的赌资进行进出账确认和操作,为在赌博网站进行网上赌博的赌客提供充值及结算服务,之后根据每日流水的一定百分比赚取抽成。张某某还按照王某某的指令多次到仓山区**小区指导“码商”黄某某等人如何操作赌博收款软件及解决相关技术问题。2018年12月份间,黄某某在仓山区**小区暂住处伙同汤某某(未到案)等“码商”收购或租用了多个支付宝账户后挂靠到王某某、陈某某等人构建的赌博收款支付系统,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赌资。现已查实该案涉案赌资367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银行流水明细、涉案支付宝账户明细、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同案人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同案人黄某某、张某某,证人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仍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金额达3679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检察官助理 陈红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罗源县看守所。
2.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罗源县看守所。
3.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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