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5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杭州**培训学校温州招生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曾因伪造证件,于2016年3月25日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6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0********,汉族,初中肄业,原系温州**管理处保安队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区**镇**居委会**居民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姜某甲、文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杭州**培训学校温州**路**号招生点负责人期间,通过微信群结识杭州市山姆消防培训学校股东姜某乙(另案处理),后在接触中获悉姜某乙方面有可以不参加培训、考试,只用支付一定钱款即可购得保安员证的渠道,遂将该渠道作为其招生点的业务之一,并通过被告人姜某甲以及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招生”工作,由其招生点文员洪某某对接人员名单,上报姜某乙处购得相关保安员证,并从中赚取每个证至少100元的差价。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文某某获悉被告人姜某甲有上述渠道后,帮季某某、谷某某、吕某某、范某某、徐某甲五人通过被告人姜某甲及陈某某方联系接洽,购得保安员证5本,从中赚取差价至少1400元人民币,被告人姜某甲从中赚取差价至少500元人民币。另查明房某甲、房某乙、黄某某、郑某某、史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亦通过上述方式,在未经培训、考试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方联系接洽,各自购得保安员证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办证人员名单、聊天记录、微信好友信息、转账记录、扣押清单、保安员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浙江省保安服务监管系统查询结果、保安员考试操作手册、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2. 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洪某某、仲某某、王某某、季某某、谷某某、吕某某、范某某、徐某甲、房某甲、房某乙、黄某某、郑某某、史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徐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姜某甲、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鉴定书;
5. 搜查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 电子数据:人员名单、快递信息、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姜某甲、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姜某甲、文某某结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姜某甲、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毅
检察官助理 谢毅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甲、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52384****、1395771****。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补充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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