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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姜某某等3人盗窃,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昌邑市**镇**村。2005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5年4月28日减刑释放。2018年9月4日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并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97********,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昌邑市**小区沿街楼**楼(户籍地昌邑市**村**号)。2019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并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昌邑市**镇**村(户籍地临朐县**镇**村)。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姜某某、候某某到昌邑市围子汽车站以北华润机床车间仓库盗窃设备上的零件、原钢材料、电机等物品,价值18038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全部盗窃,被告人姜某某参与盗窃4次,涉案价值31800元,被告人侯某某参与盗窃2次,涉案价值9700元。涉案赃物均由被告人陈某某销售,被告人姜某某分得赃款2600元,被告人侯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姜某某、侯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被害人姜某某、侯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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