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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姜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村**街**号,捕前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宿舍**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捕前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宿舍**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通过在宾馆内发招嫖广告的方式吸引嫖客,并在其租住的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宿舍**号楼**单元**室等地,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介绍吴某某、李某某在保定市区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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