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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北京市公安局2019年6月20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间,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吴某某(已判决)等人,未经依法批准,在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等地,以**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年收益10%-12%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到期回购等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推销理财产品,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约人民币2.48亿余元。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在洲海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渠道经理期间,伙同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王某某等人向社会公众销售该公司的理财产品,并从中获利。经审计,目前报案投资人朱某某、杨某某、翁某某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615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投资协议等; 2. 证人证言:同案犯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投资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 辨认笔录:投资人指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珍珠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原同案犯卷宗162册

4.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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