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9********,汉族,研究生学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地为天津市和平区**街和**园**。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村,法定代表人陈坤。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6********。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被告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陈某某为使该公司多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税点”的方式,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从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多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3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177063.73元。案发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全部税款。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间,陈某某帮助其哥哥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天津市**机电传送设备有限公司从刘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税额共计178654.66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2019年1月14日,天津市**机电传送设备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被告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欣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和平区**街和**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证据材料30页。
3.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