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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圣某某等人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东县人,住如东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圣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如东县人,住如东县**农场**大队**路**号。被告人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如东县人,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圣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 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圣某某、吴某某等人到沭阳县万匹乡汤圩村以赠送礼品为诱,骗取赵某某、唐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7100元(非法获利9283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7633元,被告人圣某某非法获利700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圣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圣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圣某某、吴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圣某某、吴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圣某某、吴某某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圣某某、吴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圣某某、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圣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小松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圣某某、吴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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