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嘉某**光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9****,住所:嘉某市秀洲区**镇**路嘉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5********,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嘉某**光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嘉某**光伏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接受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 价税合计人民币3215100元,其中税款共计人民币467151.29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认证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
2.证人沈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嘉某**光伏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娴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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