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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在淅川县金河镇一桥橡胶坝下面灌河流域使用一指网(俗名“热子”)捕鱼,后被淅川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测量,二被告人适用的一指网网目为3厘米。经查,淅川县金河镇一桥橡胶坝下面灌河流域属于灌河贾沟码头以上水域设为常年禁渔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网目小于8公分的一指网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3、禁渔通告、水域证明;4、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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