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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唐某某等诈骗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城****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钱庆伟,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吉首市**街道**村**组,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城**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韦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叶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告人马某某,两人通过聊天熟悉后,马某某开始邀请叶某某到其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住处大亚湾区**区**上城**栋**房打麻将。陈某某和唐某某发现叶某某比较好骗,于是商量合伙出千骗叶某某,并约定出千赢回来的钱按照3:3:3:1分成。

2019年5月22日晚上,被害人叶某某再次到陈某某、马某某住处打麻将直到23时许结束。随后,被告人韦某某按照陈某某的交代,以继续玩麻将为名,带叶某某到唐某某的住处**栋**单位元**房。唐某某又以因三缺一为名先后叫来了马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议玩斗牛,经叶某某、韦某某同意,唐某某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扑克,由其4人一起玩斗牛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期间,陈某某、韦某某、马某某配合唐某某,通过偷牌换牌方式出千,共计骗取叶某某51000元。散场后,叶某某向陈某某提出质疑,怀疑唐某某提供的扑克牌有问题,陈某某告知叶可以自己购买扑克牌来玩。凌晨5时许,陈某某、唐某某、韦某某、马某某在碧桂园路段结算分赃,陈某某、唐某某、马某某各分得15000元,韦某某分得6000元。陈某某、马某某分得的赃款,其中18700元由唐某某汇入马某某支付宝的账户。

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约被害人叶某某吃饭后,到**上城**栋**房。陈某某打电话给唐某某,告知相关情况,唐某某让陈某某看一下叶某某带来的扑克的型号和颜色,以便想办法换成他做过手脚的扑克牌。当晚8时许,叶某某和陈某某、韦某某在**上城**栋**房开始玩斗牛。在快结束的时候,唐某某到陈某某家确认了叶某某所带的扑克牌的型号和颜色后,出去一趟回来时已做好了继续出千的准备,并参与斗牛。不久陈某某提议玩三公,陈某某、韦某某、马某某配合唐某某,通过偷牌换牌方式出千,先后在**上城**栋**单元**房、**栋**单位元**房骗取叶某某114000元。待5月24日7时许叶某某离开,唐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各分得35000元,韦某某分得9000元。陈某某、马某某分得的赃款,其中10000元由唐某某汇入马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其中5万元汇入马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韦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赌博为幌子,通过偷牌换牌的方式人为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韦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韦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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