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射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
唐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200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射洪市**镇**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射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射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3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因其女友罗某某陪被害人蒲某某、戴某某在熊猫酒馆、自由酒吧喝酒,对蒲某某不满,遂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修理蒲某某。6月21日凌晨2时许,唐某某、陈某某在唐某某驾驶的白色路虎汽车后备箱中拿出木质棒球棒,陈某某手持棒球棒坐在自由酒吧外停电瓶车处等候蒲某某,待蒲某某从自由酒吧出来后,陈某某手持棒球棒向蒲某某靠近,乘蒲某某不备,双手持棒击打蒲某某头部,蒲某某倒地,戴某某上前劝阻,陈某某持棒对戴某某进行击打。此时蒲某某从地上站起,陈某某又朝蒲某某头部击打一棒,蒲某某倒地不起。随后罗某某与唐某某发生争执,唐某某又从陈某某手中拿走棒球棒向倒地的蒲某某身前击打一棒(未打中),后自由酒吧保安将唐某某、陈某某击打蒲某某使用的棒球棒抢走并存放于自由酒吧内,随后唐某某驾车搭乘陈某某、罗某某离开现场。自由酒吧保安将蒲某某抬上救护车,送往射洪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后蒲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5日死亡。经鉴定,蒲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唐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21日11时、18时到射洪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聪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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