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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周某甲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组,住邛崃市**街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孟亮,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李仟锦,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巷**号,住邛崃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壹万元),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经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该局于2019年2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熟人介绍知道“老妈乐”消费返现投资理财项目,随后陈某某经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玉忠多次磋商后,于2016年9月在邛崃市文君街道东虹菜市后面万乐街利用自己原先经营的“康泽慧”健康体验店成立“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分店。随后,陈某某通过店内组织工作人员到街上散发传单、免费发放一元劵以及打电话和熟人之间相互介绍、推荐的方式,吸引不特定多数老年人到“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分店,并采用听课和观看“老妈乐”宣传视频的方式,对“老妈乐”会员和有投资意向的老年人进行洗脑,鼓动投资宣传。期间陈某某先后组织部分“老妈乐”会员到成都、江苏、老挝等地进行旅游参观和考察培训学习,通过虚假宣传和召开全国上万名“老妈乐”会员开会的活动形式进行“打鸡血”鼓动老人投资。“老妈乐”消费返现理财项目的运作模式是:最低一次性缴纳1280元成为“银卡会员”,购买后每天每个“银卡会员”即可获得5-8元的现金分红,购买档次越高,每天分得分红越多。会员分为五个档次,缴纳1280元成为“银卡会员”;缴纳6400元成为“金卡会员”;缴纳12800元成为“钻石卡会员”;缴纳19200元“白金卡会员”;缴纳25600元成为“翡翠会员”。会员可以推荐别人入会,每推荐一个会员入会,不论被推荐新会员购买哪一个档次,都奖励一个价值1280元的“银卡会员”。

被告人周某甲自2017年6月开始在“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分店上班后,积极协助陈某某进行“老妈乐”消费返现理财产品的宣传和推销活动,并于2017年12月被“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邛崃分店的店长。被告人周某甲担任店长后,积极推销和宣传“德和”消费返现理财产品,共吸引杨某某、曾某某等58人进行“德和”消费返现理财产品投资。

被告人周某乙自2017年4月开始在“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分店上班后,积极协助其丈夫陈某某进行“老妈乐”消费返现理财产品的宣传和推销活动,帮忙发放会员分红,为会员讲解、协助招募员工周某甲加入。并于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1日担任“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分店店长。

在2017年12月份,“老妈乐”变更为“德和”,运作模式和“老妈乐”相同,会员自己只用出一半的现金就可以购买“德和”消费返劵理财产品,另一半的价格可用原先“老妈乐”会员的电子积分兑换,以此继续吸引老年人投资。

经审计,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先后共吸收杨某某、曾某某等160余人投资资金共计26,748,160.00元。其中陈某某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负责老妈乐项目期间,吸收资金为26,748,160.00元;周某甲在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负责老妈乐项目期间,吸收资金为19,194,880.00元;周某乙在2017年11月至12月负责老妈乐项目期间,吸收资金为3,385,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与他人相互伙同,在未取得相关金融活动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处于从属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4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含补充证据卷贰册),补充证据材料壹份,光盘叁张。

3提讯证贰张,取保候候审决定书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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