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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周某甲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和周某乙(女、16周岁,另案处理)、彭某某(女、13周岁,教育释放)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后因没钱而密谋作案。同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名叫韦燕芹的女子与在网上认识的被害人姚某某相约当天18时许在番禺区沙头街大罗村见面。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彭某某冒充韦燕芹应约,同时叫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二人尾随彭某某。彭某某按被告人陈某某的指示将被害人带到沙头街大罗村东约大街三号202房内,引诱被害人脱衣一起睡觉后发信息给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与周某乙闻讯即冲进房间,以殴打等方式要威胁被害人给3万元。后由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走被害人姚某某微信账户上人民币2900元及通过支付宝转走被害人姚某某支付宝账户上人民币5800元。作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彭某某每人分得人民币500元,其余款项由被告人陈某某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碧红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充卷1册,光盘2册4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周某甲人民币100元、证人彭某某人民币45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依法扣押的3台OPPO手机、1台POS机(详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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