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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周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高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号,住址:成都市金牛区****号,2020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单元**号,2020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3********,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住址:成都市金牛区青羊**路**号,2018年2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胖哥”(绰号,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39号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第四住院楼下水池旁,因怀疑被害人康某某抢占了丧葬业务,便对应约前往此地的康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康某某上唇软组织挫伤,左侧第8肋腋段骨折,第9肋背段骨折,第10肋背段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康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当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先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德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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